首页 > 关于协会 > 协会制度
协会制度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诚信执业机制

第一条 为促进环卫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我省环卫行业诚信执业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执业氛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章程》,特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全体员工和会员。

第三条 有关环卫行业需恪守以下行为:

(一)在协会开展的活动中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法签订合同,认真守信履行合同,没有出现违约和劳动用工纠纷;

(三)在职人员不得出卖职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不得私自为其他单位承揽的项目签字和盖章;

(四)本会的发展和运作过程中实行公平、公正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执行行业自律公约、维护行业秩序,不得进行索取、收受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五)不得违反税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纳税。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对其经营业绩、服务质量、市场行为、奖惩情况进行相应登记。

第五条 加快建设具有良好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具备较强理论和实践能力的在职员工队伍。

第六条 宣传和表彰诚实守信员工,营造“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行业舆论氛围。

第七条 本会对不诚信的员工或会员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式实行诚信惩戒。

第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