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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制度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规范运作机制

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管理运作的正常秩序,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章程》,特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是由环境卫生部门和从事与环境卫生相关的科研、规划、设计、咨询、作业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设备制造和销售等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运作,维护广东环卫行业的声誉。

第四条 本会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行业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组织产品、技术认证和推广应用,进行技术咨询、信用评价,出版刊物,组织人才、培训等;开展行业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合法权利,协助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贯彻实行民主选举制度,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

第六条 本会选举选用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本会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定相关事项。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议制度:

(一)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视实际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协会内部在职员工会议按工作需要安排。

第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协会公章和相关印章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办理和保管。

第十二条 协会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协会全体工作人员实行考勤制度,如有特殊情况请假要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之间应紧密团结,密切合作,互通情况。协会组织的活动要充分发扬民主,准备充分,分工明确,保证效果。

第十五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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