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协会 > 协会制度
协会制度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会长议事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协会决策水平,促进协会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实际,建立会长议事会议制度。

第二条 会长议事会人员由会长、监事长、执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邀请党支部书记参加。必要时可请分支机构负责人或相关理事参加。

第三条 会长议事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当调整。

第四条 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五条 会长议事会议的决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需提交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条 会长议事会议的职责: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研究本会发展规划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行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提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第七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议事会议可以依照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个别问题,并提交下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第八条 会长议事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由会长确定。

第九条 会长议事会议讨论重要议题或者其它重要事项,可以召开扩大会议,邀请全体副会长及部分会员列席参加。

第十条 会长议事会议由各执行副会长单位轮流负责组织举办。

第十一条 会长议事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长传达部署,由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执行副会长应积极支持并参加会长议事会议,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参加,须提前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执行副会长人事关系发生调动或出现违法违纪等行为时,协会将取消其执行副会长资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八届第一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