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秘书处全体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协会日常管理秩序,保障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章程》,特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秘书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协会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三、保护协会财物,使协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五、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六、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七、为协会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八、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 奖励种类
协会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一、精神奖励
(一)记大功;
(二)记小功;
(三)嘉奖(奖状、奖品);
(四)授予荣誉称号。
二、物质奖励
(一)一次性奖金;
(二)加薪;
(三)晋级;
(四)其他。
第五条 奖励规则
一、记大功对象。
(一)对协会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二)对协会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三)对危害协会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五)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二、记小功对象
(一)对协会有较大贡献者;
(二)对协会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三)对危害协会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四)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五)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六)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三、嘉奖对象
(一)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二)领导有方、勤勉工作且有相当成效者;
(三)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四)遵规守纪,协会楷模者;
(五)主动积极为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的员工;
(六)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 其他奖励规定
一、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二、单位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三、单位可设优秀员工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
四、单位可通过奖励培训、外出考察等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七条 奖励程序
一、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及时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
二、部门主管审核,签署意见;
三、办公会议商讨后经秘书长签字并报会长同意后生效;
四、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协会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五、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六、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在其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 处罚
第八条 处罚种类
协会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一、精神处罚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记小过;
(四)记大过。
二、物质处罚
(一)一次性罚金;
(二)降级、撤职(减薪);
(三)留用察看;
(四)辞退。
第九条 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一)记大过后仍再犯;
(二)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三)盗窃财物,挪用公款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触犯协会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协会权益;
(五)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六)多次欺诈、谩骂、威胁单位同事或同行;
(七)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协会名义招摇撞骗;
(八)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乙类过失
(一)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二)损失、遗失协会重要物品、设备;
(三)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单位同事或同行;
(四)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五)泄露协会机密;
(六)品行不正,有损协会名誉;
(七)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协会事件,任其发生;
(八)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九)在协会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一)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三)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四)服务态度恶劣,与他人争吵,影响协会声誉;
(五)在协会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六)对单位同事或同行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七)造谣生事。
第十条 处罚规定
一、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再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二、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三、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四、处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
第十一条 处罚程序
一、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机制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类处罚的过程
(一)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部门主管签字,报秘书长同意后生效;
(二)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由部门主管提交办公会议商讨后给秘书长签字并报会长同意后生效;
(三)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三、申诉
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四、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五、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机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