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新闻发布行为,推进本协会各项工作公开透明,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在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原则及工作机制
第二条 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以及新闻发布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泄露党和国家机密,凡未公开的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不得擅自接受采访、对外投稿。发生失密、泄密事件的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条 协会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新闻发言人工作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是协会新闻发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新闻发言人是协会新闻发言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新闻发言人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各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协同配合。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工作纪律
(一)新闻发言人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新闻发布应严格按照协会批准的内容和程序要求发布,保证所发布新闻真实、透明;
(三)未经协会授权,任何会员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新闻发言人身份擅自发布信息,不得使用协会的标志、标识或在协会办公区域接受媒体采访;
(四)涉及协会需保密的相关内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协会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发布。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要求及职责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应熟悉本行业和协会情况,具有较高政治素养、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由协会秘书长担任,负责日常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策划。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协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协会新闻发布活动,审定重要新闻通稿,分析新闻发布事后成效。
(二)解读政策。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对本行业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说明。
(三)新闻发布。对本行业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及时披露事态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信息公开。推动协会管理信息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经授权发布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及形势;
(二)协会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定和工作部署;
(三)协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开展的重大活动;
(四)协会的发展情况和取得的重要成就;
(五)协会的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收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事项;
(六)有关突发性事件情况及应对措施;
(七)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八)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九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定时进行新闻发布,或根据协会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或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安排专题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气会。对本行业影响较大的事项或活动,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新闻通气会的形式,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
(三)发布新闻通稿。协会工作动态、重大事项、行业突发事件等时效性强的信息,由协会秘书处提供新闻通稿,经新闻发言人并经协会领导审核后,提供给新闻媒体。
(四)发布渠道。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创新新闻发布方式,强化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渠道建设,增强新闻发布的主动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新闻发布的程序
(一)确定主题。协会秘书处根据发布内容的要求,编制发布计划和主题,送新闻发言人审定。重大主题、突发性事件回应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重大新闻发布前,及时向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和新闻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履行报告程序,并报请协会领导批准后对外组织发布。舆情监测中,遇到重大事件、重要舆情,在第一时间向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和新闻宣传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二)前期准备。协会秘书处安排发布事宜,包括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口径,通知新闻媒体。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稿、新闻通稿和答问参考,由秘书处或发布内容涉及的分支机构、有关企业单位和协会会员提供相关材料,秘书处汇总审核,重大问题和敏感问题的相关材料应报协会会长审定。
(三)新闻发布。一般情况下由新闻发言人主持发布,发言人也可根据发布需要报请协会会长发布,或指定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担任专项或临时新闻发言人。秘书处根据新闻媒体的需要,也可安排记者对发言人或参与发布的相关领导进行专访或集体采访。协会会员单位代表,若以协会职务参与新闻媒体的专访、集体采访或发布相关行业信息,则需要在发布前报告协会秘书处并经会长审批。
(四)新闻审核。新闻媒体发稿之前,其内容应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把关,并对发布文件进行归档管理。新闻媒体如未经协会审核,擅自发布相关新闻报道,造成错报漏报的,将责令相关新闻媒体发布更正声明,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将追究有关新闻媒体的相关责任。
(五)新闻评估。协会秘书处了解媒体报道情况,以及报道后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并研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八届第一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